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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1 19:44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定府办〔2022〕46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31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1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促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引进和培育优质产业项目,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推动定安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且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食品与农产品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物医药、休闲旅游、文化创意、先进制造、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等项目(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初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受益企业须在本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县内现有企业新上规模以上产业转型和技改项目,可比照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用地支持保障。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符合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集约且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投入产出、确定土地退出机制与未达产达效履约补偿机制。对投资规模、辐射力、带动力、贡献率大的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等产业项目用地,经“一事一议”可以比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使用划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厂房租金补助。对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或现有企业闲置厂房,每平方米年缴纳税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元以上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助。

新引进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酒店、医疗教育机构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连续2年按对外实际营业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

第五条投资强度奖励。对按照土地出让协议投资建设,如期竣工投产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投资奖励其中: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3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实际运营奖励。对新引进项目自落地定安实际经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的三个自然年内,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按实际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品牌创建支持。县域内企业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且认定当年纳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扶持。对企业在定安研发团队研发的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专利证书(或行业认可),并在定安县示范推广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研发人(或团队)实行分阶梯式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对企业在定安县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30%的补贴,最高20万元。

第九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注册地址在定安县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一事一议政策。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热带高效农业项目,在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和年度税收达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且区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附则。

(一)入驻定安县项目除享受本政策之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海南省发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等其他各项扶持政策,我县同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负责保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实施,商县财政局制定细则,明确资金申报、审核流程与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受益企业需承诺6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县的纳税义务,所获奖补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市场开拓、扩大投资、节能降耗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若违反存续时间承诺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再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291日施行,有效期3年。县发展改革委建立政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适时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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