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随着定安县土地开发利用进程推进,部分早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历史管理规范不完善、供地材料不健全等原因,出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权属材料未明确初始容积率、综合(混合)用地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三大核心要素的问题。为高效盘活存量土地、破解历史遗留难题,根据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我局结合定安土地管理实际情况,经调研论证、审议完善,制定本试行意见,填补相关认定规则空白。
二、目标任务
(一)破解历史难题。精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初始容积率、混合用地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认定模糊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土地开发利用堵点。
(二)盘活存量资源。明确认定标准、简化认定流程,推动闲置及低效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再利用,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规范管理秩序。统一定安县域相关土地核心要素认定口径,为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项目建设提供合规依据,强化土地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四)助力发展建设。通过清晰政策指引,降低企业开发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为定安县项目落地、产业发展提供坚实土地要素保障。
三、涉及范围
《意见》聚焦三大核心认定事项,明确差异化、可操作的认定规则,同时划定适用范围,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边界
仅适用于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含个人国有建设用地),针对供地文书及权属材料缺失初始容积率、混合用地用途比例、土地使用年限的情形。
(二)初始容积率认定(分三种情形)
已获规划许可、无控规:以规划部门首次批准的容积率为准;
已获规划许可、有控规:取规划许可容积率与控规容积率的较低值;
未获规划许可:优先按同期控规确定;无控规则按政府职能部门文件明确容积率;均无则按 2009 年基准地价对应用途平均容积率认定。
(三)综合(混合)用地用途比例认定
已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核定;
未竣工但获规划许可:按批准的规划许可材料核定;
无上述材料:参考项目档案中设计方案、图纸核定;
兜底规则:无任何参考材料时,按用途数量平均分配比例(两种各50%、三种各33.3% 等),浮动不超1%。
(四)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时间认定
出让用地:以政府首次供地文件时间为起始时间;划拨用地:无固定使用年限。
四、出台意义
《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清零”,填补早期土地管理政策漏洞,盘活存量土地,为长期悬而未决的土地要素认定问题提供明确解决方案,保障土地权属清晰、权益明确,助力更多优质项目落地定安,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注意事项
本意见为试行政策,试行期间将结合执行情况动态优化完善。认定申请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供地材料、规划档案等佐证资料,严禁虚构材料骗取认定。已按原有规定完成认定、登记的土地,不溯及既往,不重新调整认定结果。
混合用地用途比例认定后,涉及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变更的,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执行中遇特殊复杂情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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