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落实我县经济工作关于推动大宗商品消费、培育新消费增 长点,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增强新能源汽车消费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琼新汽办〔2023〕11号)文件,我局牵头《定安县202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促消费奖励实施方案》编制,助力做好定安县稳经济和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等工作,支持我县汽车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氛围。
二、目标任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县年度推广任务和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目标,《方案》明确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
三、主要内容
1.在我县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除外)。
2.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在2026年1月日至2026年6月30日。
3.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数量总额限200辆。
4.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资金由县级财力保障。
四、涉及范围
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6月30日购车人(单位)在我县经营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并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可享受定安县促消费奖励。
五、执行标准
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数量总额限200辆。购车人(单位)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0.4万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奖励0.5万元。具体按照购车人(单位)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的办结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
六、注意事项
1.申请新能源汽车县级促消费奖励的购车个人(单位)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2.县科工信局将享受促消费奖励资金车辆信息报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获得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奖励的非个人用户,自领取财政购车奖励资金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过户其名下获得促消费奖励的新能源汽车,违者县科工信局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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