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过程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地区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定安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由五部分组成,分别为适用范围、入股联营方式、公开交易程序、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相关方职责。
(一)适用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也可保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与其他单位、个人入股、联营共同使用土地。新增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采取上述入股、联营方式开发建设。
(二)入股、联营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公开交易,入股、联营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未经公开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入股、联营合同。
(三)公开交易程序。公开交易程序共分10步,分别为申请、提出规划条件及要求,地价评估、入股,联营方案编制,入股、联营方案表决,入股、联营方案审核核对,公告及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公示,签订书面合同和三方监管协议和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入股、联营方式交易的,入股、联营主体应当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2.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及前期合理投入后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入股、联营交易缴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县政府可根据入股、联营交易的村集体乡村振兴工作和产业发展情况,适当返还支持村集体用于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工作。3.入股、联营资格竞得人可以代入股、联营主体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定的账户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五)相关方职责。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的政策解读、过程指导、程序监督;审查入股、联营宗地情况及入股、联营方案;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活动等。2.属地镇政府。对拟入股、联营地块情况进行初审,负责监督入股、联营地块股权分红支付使用,保障农民基本利益;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及相关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对接入股、联营地块交易双方后期举办企业、股权比例确定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3.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双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推动交易双方共办企业完成注册登记;负责指导协调共办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出台《管理办法(试行)》的意义
《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促进我县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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