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广受社会关注,恶意欠薪行为既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利影响,近日,定安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北京某投资公司收购定安县某金矿后,聘请张某某、蒲某某等10人到矿场工作,但一直拖欠工资未发,经张某某等人多次联系北京某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其均采取不露面、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逃避支付。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并调查后,向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书,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张某某等10名劳动者的工资,未果,遂将该线索移送定安县公安局。后经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人协商,双方确定拖欠张某某等人工资共计1300165.35元,2018年1月底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向蒲某某等9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615165.35元,上述9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向张某某支付工资35万元,尚拖欠33.5万元未支付。公诉机关将此案诉至法院后,慑于法院威严,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前终于支付完毕全部欠款,至此,拖欠的130余万元欠款全部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300165.3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并已将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也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具体的事实、犯罪情节和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表现,定安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关系基本民生的大事,该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定安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承“如我在诉”理念,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民生民利,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