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资规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优化完善宅基地用地申请环节、健全建房验收标准、明确宅基地放弃流程、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规范定安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腾退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解决农村宅基地分配不均及建设用地紧缺问题,推动乡村地区发展。
《通知》进一步指导优化完善宅基地用地申请。县公安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龄规定,且无住宅、住宅用地的,作为分户的申请条件,解决两个部门分户条件互为前置问题。在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环节时,明确原址重建和异地新建的申请条件,采取承诺制的方式保障异地建房的农户在建房过程中无房居住的问题。
《通知》健全了建房验收标准。农户异地新建住房,且承诺在新房验收前拆除的,新房验收须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竣工验收应达到有门有窗、内外批荡、有厨有厕、通水通电、屋顶防水等要求,未拆除旧房的不予验收,并撤销已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通知》明确了宅基地放弃流程。针对多人共有宅基地的情形,如其中1人需异地新建住宅,须退出原多人共有宅基地,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申请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中不再登记异地建房的人员。
《通知》还指导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农村地区一户多宅已经形成的建新未拆旧,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浪费等问题,为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及住宅空置影响农村风貌。对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华侨离乡及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及住宅闲置,根据本人意愿及村集体民主决策,可实行有偿退出。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