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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2-04-07 阅读次数: 作者:admin  语音阅读:

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切实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实施范围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

(五)商场(店)、书店;

(六)候诊室、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七)展览馆、图书馆;

(八)菜市场、超市、小区;

(九)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 实施要求

(一)市民进出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减少出行,降低传播感染的几率。

(二)全县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必须要求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后再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

(三)各居民小区物业必须要求所有出入小区的居民佩戴口罩,设卡检查出入小区居民是否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四)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要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医疗机构废弃口罩按医用废弃物处理。

(五)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群众可针对未严格执行佩戴口罩的单位和个人,拨打电话12345进行投诉。

(六)对上述疫情防疫措施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