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能等13名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好打赢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吴某能等1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采取敲诈勒索、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等暴力手段,在金鸡岭农场一带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当地百姓及外来务工人员,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能等13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容留他人吸毒三项罪名。
法庭针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及辩论。庭审中,1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到庭为被告人辩护,公诉机关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逐项举证、质证,并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经法院审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吴某能等12人二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吴某判处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自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以来,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判决,严厉惩处恶势力犯罪,接力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最后一公里’的责任使命,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实际行动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定安‘有黑必扫 有恶必除’的坚定决心。”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何锦彬介绍道。
据了解,本案为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以来受理的第二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