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省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需要把握的几项政策要点明确如下: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