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综合总第256期 >2015-12-17编印

非法采砂最高或罚30万
刊发日期:2015-12-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12月起正式实施
  河道被挖“伤”,汛期难以排洪;河岸被挖塌,危及路桥和村庄安全;路面被超载运输河砂的大货车碾压得坑坑洼洼……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道“保卫战”迫在眉睫。日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出台并自本月起正式实施,对河道的管理及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处罚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河道采砂管理由政府主导、水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和基层组织协同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主导的联合执法,要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明确其配合责任,为各市、县、自治县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供法制基础。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采砂规划编制要求,同时制定开采规划,限定可采区、禁采区以及保留区范围,明确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规定按许可开采范围、开采量及作业方式采砂。对不宜开采的区域,如水工程、桥梁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等保护区,明确划定为禁采区,还将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气象台站台风预警信号发布至解除时段等不宜开采的时段,划为禁采期。与此同时,完善了采砂规划的公告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告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区,对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等,并对临时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公告。
  对于采砂企业,《规定》以信用约束的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明确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公布;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合法监督检查措施等。
  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明确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投诉,对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奖励。
  多年来,由于违法成本低,违规采砂行为人的经济处罚未发挥出应有的震慑效果,致使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对此,《规定》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