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综合总第255期 >2015-12-10编印

定安县多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
刊发日期:2015-12-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执法人员对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当场进行扣押。 郑铭雅 摄
  为认真汲取今年以来我国多地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防范事故发生。12月9日,由县安监局、消防大队、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组织成立的联合检查组,在各乡镇的积极配合下,对全县烟花爆竹市场开展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今冬明春火灾防控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尽量消除潜在的安全威胁。
  当天,联合组一行深入到翰林、岭口镇进行认真摸排走访。在现场排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副食品店,其二、三楼存放烟花爆竹总数巨大,经查,属无证非法经营,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其经营的全部烟花爆竹,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据介绍,近段时间以来,联合检查组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已查处13家烟花爆竹违法经营户。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联合组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树立安全生产执法权威,铁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旨在保持高压态势下,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强化企业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
  相关法律法规温馨提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