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居丁法庭采取强制措施顺利执行一宗健康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力,当场给付10000元的赔偿费,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1月1日22时许,被执行申请人吴某某因琐事借口到申请执行人林某家,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接触,造成林某头皮挫裂伤,吴某某还当场摔坏林某的一台电视机。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县公安局对被告吴某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与此同时,林某儿子詹某某也以被告对其造成伤害为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8302.12元。吴某某承认打伤原告林某一事,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林某的损失,但他以损坏的电视机没有票据为理由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费数额过高。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终达成调解,约定由被告吴某某赔偿给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同时确定了具体的付款期限。但在规定时间内,吴某某没有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义务。于是,林某向法庭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法庭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吴某某要求其按执行通知书确定时间履行赔偿义务,均无果。为促使该案及时执结,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案件承办人向县人民法院领导汇报,并申请对该案的被执行人吴某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近日,居丁法庭在县人民院法警的配合下,在被执行人的家门口截住吴某某,向其出示拘留决定书并严肃告知被执行人如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迫于法律威慑力,最终自觉将该执行案的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