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生态转移支付办法》,《办法》指出,从即日起,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额,将海口、定安等我省尚未被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7个市县,纳入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畴。
目前我省尚未被纳入中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包括定安、海口、文昌、琼海、澄迈、临高、屯昌,若上述市县今后被国家纳入转移支付保障范围,则在次年度起不再享受本转移支付。
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总额,具体分为生态保护基础性补偿资金与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两部分,权重各占50%。
其中,基础性补偿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湿地面积、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总人口等因素进行核定,权重分别设定为20%、25%、20%、20%、15%。生态保护激励性补偿资金根据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计算确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内容包括水资源、近岸海域、大气、林业、节能减排降碳、环境治理等方面。
《办法》强调,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违规使用,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