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改革进行时总第231期 >2015-06-25编印

改革内容
刊发日期:2015-06-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一孩生育 不要求必须办生育证
  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必须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如需领取,可直接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初婚初育夫妻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自愿领取。
  再生育申请 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皆可受理
  实行群众自选受理地制度。除少数民族居民申请再生育有特殊要求外,其他申请再生育的夫妇均可自行选择在省内一方户籍地或省内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办证程序简化
  实行多渠道核查认定制度。受理单位能够依托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IS系统)、国家人口宏观决策管理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以下简称PADIS流管子系统)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限时办结规定
  初育夫妻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及通过预审的夫妻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受理单位应即时办结。对于其他情形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需要跨省(市、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代办服务
  夫妻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可委托(居、作业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生育服务证就近领取
  受理单位在《生育服务证》办理后,可通过省卫生计生便民服务系统或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在省内任何乡镇(街道、农场)计生办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