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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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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刊发日期:2015-03-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定安县统计局
定安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县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全县辖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全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全县13个镇场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直报综合差错率为2.6‰,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定安县统计局和定安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三个公报将第三次全县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进行公布。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761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98个,增长35.2%;产业活动单位1097个,增加179个,增长19.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1792个,增加4198个,增长55.3%(详见表1-1)。
图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结构情况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五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245个,占32.2%;制造业94个,占12.4%;教育86个,占11.3%;批发和零售业72个,占9.5%;房地产业67个,占8.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五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803个,占57.7%;批发和零售业3087个,占26.2%;住宿和餐饮业809个,占6.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18个,占4.4%;制造业377个,占3.2%(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34个,比2008年末增加136个,增长68.7%。其中,内资企业占97.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1%。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6.3%,私营企业占5.7%(详见表1-3)。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及结构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530人,比2008年末增加4520人,增长26.6%。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3214人,比2008年末增加8641人,增长59.3%。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教育4512人,占20.9%;制造业3531人,占16.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969人,占13.8%。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813人,占42.3%;批发和零售业6991人,占30.1%;住宿和餐饮业3339人,占14.4%(详见表1-4)。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分布
三、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47.7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17.7%,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82.3%。
四、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营业收入33.36亿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1.99亿元。
五、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0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0.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9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7.5%;批发和零售业70个,占21.0%;房地产业48个,占14.4%。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726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2.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2457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1.2%;批发和零售业1015人,占8.8%;房地产业780人,占6.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76.6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51.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经营35.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4.3%;制造业17.31亿元,占11.7%;住宿和餐饮业6.52亿元,占4.4%(详见表1-5)。
图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结构
六、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0个。
七、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43.9%,比2008年末提高了8.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25.5%,下降了3.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0.6%,下降5.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人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3.9%,提高了4.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37.6%,下降了6.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5%,提高了1.9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6.8%,比2008年末提高了1.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3.2%,下降了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2.8%,比2008年末下降了6.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77.2%,提高了6.8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3.3%,比2008年末下降了1.0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6.7%,提高了1.0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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