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安法院执行和解一宗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12年2月间,被告潘强承包儋州市国土局海头镇歌康村木棉坡基本农田整治项目B标段工程之后,被告作为工程总承包分给原告吴周承建U型槽小部分工程,原告承建的工程于2012年10月已全部完成。2014年3月20日原告吴周与被告潘强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潘强仍拖欠原告吴周工程款101885元,当日,被告潘强向原告吴周写下101885元欠条,并约定于2014年6月17日一次还清,如超出一天每天按欠款金额101885元的5%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的工程款,尚欠81885元工程款。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定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潘强向原告吴周还清工程款人民币81885元及其利息。被告潘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吴周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被告潘强当场给付原告吴周4万元,余款约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