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定安县召开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2月5-6日在定城召开。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梁源富,副主任颜永豪、吴清雄、陈明永、莫靡,县政府副县长吴坤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云,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龙仲,各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县人大代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1人,实到16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决定召开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补选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议案》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第十四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南丽湖开发建设情况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还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督查组《关于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督查报告》,《<关于南丽湖开发建设情况的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和《关于补选定安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