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基层动态总第194期 >2014-10-16编印

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刊发日期:2014-10-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江苏省盐城市人,承包海南中鑫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鑫公司)在定安县定城镇美大村铅锌探矿项目。期间,雇佣李某某等18名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4月,该项目停工后经结算,中鑫公司应支付被告人吴某某全部工程款为136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吴某某收到中鑫公司先期支付的125万元工程款后未及时向李某某等18名工人发放其2014年2月至4月的工资共计245240元,导致2014年4月25日, 18名工人向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定安县人社局)投诉被告人吴某某拖欠工资。定安县人社局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限期全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是,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支付。2014年5月5日,定安县人社局获悉中鑫公司拟支付剩余工程款,遂责令中鑫公司将该剩余工程款11万元直接支付给18名工人。2014年5月7日,定安县人社局再次对吴某某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必须于2014年5月7日全额支付所欠18名工人的工资135240元。但是,被告人吴某某收到通知后仍拒不支付,并于2014年6月9日将其施工的钻探机器设备运离定安至西藏自治区,后在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公安处乃吉沟公安检查站被抓获。
  2014年9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县法院认为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雇佣的李某某等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352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经法院做工作,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全部退赃135240元,有悔罪表现。定安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工人们对于法院在审理期间做工作使被告人全部退赃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