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定安县出台《定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在本县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一至十级);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试退役人员。同时明确优抚对象为上述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人员。
办法指出,国家对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除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的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而不属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优抚对象和户籍在农村的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统一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该办法同时还对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指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及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助款等。
此外,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