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和各级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的政策法规性文件。2004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颁布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方法,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经济普查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表彰和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全国统一领导,是指从整体上把握工作全局。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任何环节、任何方面,都必须依法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步调一致,协调动作,绝对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事。
部门分工协作,是指经济普查涉及的政策、经费等综合保障,新闻媒体等宣传动员,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登记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经济普查工作。
地方分级负责,是指由居(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地(市、州)、省和中央等各级普查机构实行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各方共同参与,是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社会公众都要了解普查、重视普查、支持普查、配合普查。
经济普查涵盖哪些行业?
经济普查涵盖的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按照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调查表、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济普查是否可以聘用普查人员?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商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