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定安法院龙门法庭成功调解并即时结清赔偿款人民币112000元的触电死亡赔偿一案,充分显示了基层人民法庭心系百姓,为人民办好案、办实事的工作实效,让人民群众有纠纷而来,载满意而去,使人民群众真真实实地感受到人民法院深入基层践行群众路线的实效。
2013年9月12日下午6时左右,死者谢某某应被告王某的要求到龙门镇龙门墟一用户家维修供电线路。因死者没有按照维修供电线路的相关规定进行维修作业,又没有考虑到当时正逢下雨天气,存在安全隐患。死者在没有断掉电源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相关维修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死者触电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死者丧葬费20000元人民币,但尚未支付就赔偿事项达成的协议中其他赔偿款项。于是,死者妻子黄某某以及子女四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进行立案调解。调解中,原、被告对死者带电冒雨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达成共识。因而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在法官的引导下达成一致意见,并即时结清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原告还表示放弃对定安供电局的民事赔偿要求。
该案的成功调解,使死者家属在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又维护了事故发生地区的供电秩序,为人民生产生活用电营造一种和谐的供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