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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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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刊发日期:2013-10-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定安县人民政府(定府[2013]163号)印发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一城三地”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县旅游资源优势,增强全县上下“合力兴旅”氛围,加快推动我县休闲养生旅游产业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第三产业比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项,提供旅游发展资金保障。建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县财政每年预留2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策划、规划编制、旅行社奖励、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促销和网络信息化建设等,并每年有所递增。
第二项,扶持旅游景区及星级酒店建设。
对符合规划的旅游景区(点)建设,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对景区(点)规划内的园林绿化等配套项目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
对按照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酒店,在投入运行后,经县政府讨论同意,给予取得酒店建设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70%的奖励。符合规划建设的乡村特色精品酒店的建设参照此条执行。
对新建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前三年酒店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金额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自新投资建设的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完成三星级以上酒店申报和评定工作后给予兑现。
第三项,鼓励景区、酒店升级改造。已建成营业景区,进行扩建,年度旅游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投资,不含房地产及高尔夫项目方面的投资。
对新获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100张(含)及以上床位的经济型品牌连锁酒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国家级绿色旅游饭店评定的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5万元。
星级酒店及旅游推荐饭店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营业税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旅游景区年门票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且实缴营业税达4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四项,鼓励旅行社开发境内旅游市场。凡是在本县注册成立的旅行社或者子公司,经营期满一年,且年组织接待超过3000名游客的,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凭证及地方纳税证明,前3年每年将上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金额奖励给企业。
按照基数增量奖励法,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以上一年基数为标准,组织游客游览定安1家旅游景区,并符合以下条件:年招徕游客量、游客消费额与上年基数相比呈正比例增长;上年招徕游客量达到1.5万人次(含)以上的,每增加1人次奖励3元。同一利益共同体、同一集团及公司的不同名称旅行社,按同一家旅行社计算。
对组织游客到定安旅游人数排名前三名的旅行社,并且年接待量在50000人次以上的,年终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特殊团(如:直通车、千人团)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核准实行一团一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项,鼓励旅游商品开发。在旅游规划区内经批准当年新开设的旅游特色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60元/平方米。在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选活动中获国家金奖、国家银奖(或省级金奖)、国家铜奖(省级银奖)、省级铜奖的旅游商品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第六项,采取年度评优方式扶持旅游业发展。在年度评比中,被评为县级旅游强镇、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被评为游客最满意旅馆〈酒店〉、精品旅游美食店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被评为省级称号的,在县级基础上各增加5万元。
第七项,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加强我县各项旅游规划编制、执行和管理力度,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相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以上条款属于常规条款,若有特殊情况由定安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本意见由定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试行二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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