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总第141期 >2013-09-26编印

违法建设常识问答
刊发日期:2013-09-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对于违法建设可以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一、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
  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可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二、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处以罚款或者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对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设,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设,应当在20日内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城镇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市 政公用服务单位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发现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不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