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记者走基层总第107期 >2013-01-31编印

定安法院执结一宗相邻纠纷案
刊发日期:2013-01-3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25日上午,定安县人民法院组织龙门法庭和法警大队干警6人,在岭口派出所2名干警的配合中,执结了一宗相邻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兄弟俩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同堂叔侄关系,并世居同一村落。双方的相邻关系早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双方已故长辈结怨未于消除。
  前几年因申请人建造沼汽池、卫生间等设施对双方房屋间公共巷及排水沟造成狭窄,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活及排水通畅,发生矛盾,双方私下不能解决。被申请人陈某便将公共巷的下段路口垒起石堆阻塞申请人的出入通行,以此迫使申请人排除该巷上段障碍而要挟。
  双方矛盾加大,经村委会和镇司法所调处未果,申请人诉至法院请求搬走阻塞通道石头和恢复被破坏的通道口约二平方米的水泥地板路面。审理中,经调解无效,一审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在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内,双方都没有自觉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陈某某兄弟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分别于2012年11月21日、26日和2012年12月31日三次找被申请人陈某,促使其自觉履行以及对被申请人口头提出的执行要求,依法释明,告知其应予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既没有提出执行申请,实现其民事权益,又没有对调解书确定给自己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执行人员三次找其询问,三次由他确定的时间均没有执行完毕,且于2013年1月17日执行人员电话告知其强制执行时间及相关事项,他却欲言抗法,阻挠法院执行。
  最终,在25日,由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联合搬走被申请阻塞通道的石头,并修复被其破坏的通道水泥路面。执行接近尾声时,被申请人陈某及其亲属5人得知赶到现场,欲意二次破坏已经捣制好的路面地板,经执行人员警告和进行相关释明后,被申请人陈某表示服法。这宗相邻纠纷案终于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