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专题总第105期 >2013-01-17编印

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宣传提示要点
刊发日期:2013-01-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两个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1、 驾驶人考试按照新规进行,之前考试合格的成绩仍然有效。
  2、 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新规实施后处理的,仍按照原规定记分。
  3、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审验,可自主申报身体情况,不必到医院体检。
  4、 1月1日前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新规实施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
  5、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6、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或故意遮挡和污损号牌的,一次记12分。
  7、小汽车驾驶技能考试,将抽取至少20%的学员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8、驾考将在实际道路考试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9、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准驾车型将被降级。
  10、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11、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12、驾驶车辆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2分。
  13、驾驶车辆上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14、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违法计分的,免于本年度的审验。
  15、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16、驾驶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天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
  17、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一次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