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综合总第68期 >2012-04-19编印

农村土地买卖无效 双方权益法院调整
刊发日期:2012-04-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近日,定安龙门法庭法官以圆桌调解的方式,促使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七年前,原告邓群成因家人患病住院治疗,为了筹款支付医疗费用,便将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出卖给了被告邓俊坤,得款人民币3000元。邓俊坤在买卖土地上辛勤垦种,已种植槟榔树、马占树等作物多年。如今,原告邓群成要求收回土地,双方未能自行化解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龙门法庭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认为,原、被告就集体土地的买卖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其行为无效。但是,被告为解决原告急用钱的状况,承买原告土地,是善意的行为,反映出农村邻里间相互帮助的传统美德。被告已在土地上投入资金、技术和劳务,种植了三百株槟榔树和马占树一百多株,还有甘蔗等经济作物,地上作物的价值远远超过人民币3000元价值。 于是法官邀请原被告双方来到法庭,当面分析了本案的特殊因素,并及时将开庭审理改为圆桌调解,缓和当事人矛盾。同时,法官在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当事人解开疑团,围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中心进行调解,终于换来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收回出让给被告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上种植的槟榔树、马占树等农作物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被告投入种植槟榔树等农作物价值款人民币4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