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酒后驾车惹的祸 ---定安县龙门镇“2012.3.6”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3月6日下午16时许,黄某某驾驶琼O15039号小轿车,从龙门往琼海方向行驶,车上乘坐着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女)。17时16分,该车行驶至黄(竹)屯(昌)线9公里加550m路段右弯道时,由于黄某某醉酒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偏左冲出路面碰撞路沟树木后甩回公路,导致琼015039号小轿车着火燃烧,造成琼015039号小轿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卡在车里当场被烧死,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形成的原因 经交警办案民警的调查,及对驾驶人黄某某抽取血液进行乙醇检测,最后认定驾驶人黄某某为醉酒驾驶,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应吸取的教训 龙门“2012.3.6”交通事故,再次说明酒后驾驶必然要惹祸,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忠告,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