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安县法院龙门法庭审理一宗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以精确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计算标准,经过细致的分项计算,向双方当事人讲明白,成功调解此案,被告人当庭支付给原告人民币5000元,余款分期给付。
据了解,被告王某驾驶微型轿车行至塔龙线28㎞+250m路段处时,适遇前方原告许某和秦某推一辆熄火故障的侧三轮摩托车同向行步,因被告驾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微型轿车碰撞侧三轮摩托车,造成原告许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当场原告立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被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支付15000元医疗费,现尚差医疗费6000元以及第二次手术费用5916.19元。因原告多次催被告赔偿未果,且原告一直认为该事故的肇事司机不是被告,另有其人。
龙门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原告的请求赔偿项目,法官依据《关于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分析、计算,由于对原告的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超出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使原告在法庭上接受了法官的计算赔偿数额,也让被告认识到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此案得到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26700元,被告当庭支付5000元给原告。
本案能成功调解,关键在于是抓住案件的赔偿的依据和赔偿项目,法官以充分的依据分析,“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基层法庭才能得到践行,让原告当庭兑现部分赔偿款,体现人民法庭的能动司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