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文明出行从我做起总第56期 >2012-01-19编印

海南省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刊发日期:2012-01-19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举报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客运车辆是指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
  第三条 公民举报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
  (一)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二)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人;
  (三)违法装载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毒害品;
  (四)驾驶假牌套牌、改装或报废的客运车参与营运。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举报范围、举报电话、奖励金额等内容制成宣传材料,在辖区所有客运车辆、客运场站、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流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五条 公民发现客运车辆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或口头直接向在道路上执勤、巡逻的公安交通民警举报。
  第六条 公民可以通过摄像机、照相机、手机拍摄发现的客运车交通违法行为,并可将拍摄的图像信息发送或交给进行核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应当给予奖励,未经核实的,不予奖励。奖励以奖金形式奖给举报人。
  奖励标准:举报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人违法行为的,每次奖励200元,举报违法装载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毒害品,驾驶假牌套牌、改装或报废的客运车参与营运的,每次奖励500元。
  奖金由查处地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发放。举报奖励不包括从事交通安全管理的公安、交通、路政等工作人员。
  第八条 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执勤的交通警察在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后,应详细记录举报的客运车辆所在地点、时间、行驶方向、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客车所属客运公司、违法行为、驾驶人姓名等信息,立即组织辖区交通警察出警查处,同时,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客运车辆已驶出本辖区的,应通报客车驶往的相邻市县公安机关,由相邻市县的公安交通警察进行拦截、查处,必要时,执行巡逻任务的交通警察在通报给相邻市县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可以跨市县协助检查。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台帐,经查实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并将查实处理结果抄报违法客车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客运企业。
  第十条 对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市县公安局或公安交警部门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公安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