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文明出行从我做起总第46期 >2011-12-22编印

违规超车,铸成恶果
刊发日期:2011-12-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定安县雷鸣“10.23”重大交通事故

  “10.23”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10月23日,定安县雷鸣镇雷鸣圩居民林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定城往雷鸣方向行驶。18时31分,该车行驶至塔龙线15km+185m路段时,适遇前方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琼C02934号(套牌)中型自卸货车(运载土沙)也行至该路段,林某某驾车偏左占道超越琼C02934号(套牌)中型自卸货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由黄某某驾驶(无证驾驶)的琼C31D38号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陈某某(女)、孙某(女)】相碰撞,引发琼C31D38号摩托车摔倒在对向车道,琼C02934号中型自卸货车刹车不及,碰撞碾压琼C31D38号摩托车,造成琼C31D38号车上黄某某、陈某某、孙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10.23”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公安交警办案民警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林某某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对向有来车情况下,仍然强行超车,致使该车与对向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导致黄某某、陈某某、孙某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林某某负主要责任。
  深刻吸取“10.23”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雷鸣“10.23”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这是我县继2009年新竹海榆中线“3.15”交通事故后又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瞬间的违章,铸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3位死者都是花季少年,他们的年龄分别为14岁、15岁、16岁。广大的交通参与者朋友们,一定要痛定思痛,引起深思。
  这起事故,主要是林某某违规行为引发的,此案中,当事人不同程度都存在着违规行为。下面我们逐一剖析。
  一是违规超车。塔(岭)龙(门)线是我县境内一条双向通行的省级公路,沥青路面,路宽约7.45米,中间标有黄色虚线,整个路面较平坦,但此路线弯多、路口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但当事人林某某交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他在超越自卸货车前,已发现前方对向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的灯光,他仍然强行超车,结果是车毁人亡,3死1伤(林某某本人受伤)。假如,当时他稍有一些交通安全常识;假如,当时他稍有一些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假如,当时他不存在侥幸心理,那么这场惨剧就不会发生,一念之差,铸成严重后果。
  二是无证驾驶。在这起事故中,当事人林某某除违规超车外,他本身就没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却驾驶摩托车,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此外,还有驾驶琼C31D38号二轮摩托车的黄某某,也是无证驾驶者。黄某某才16岁,还未到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年龄,少年驾驶摩托车是违法行为,这个问题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家庭要劝阻,学校要教育,全社会都要齐抓共管。
  三是套牌报废车上路。由张某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是一辆套牌的报废车,套牌车、报废车上路行驶都属交通违法行为。
  四是摩托车超员载人。当事人黄某某驾驶琼31D38二轮摩托车,乘坐孙某,陈某某两人,属于超员载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人不以为然。特别是青少年,一辆摩托车上驾乘3-4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综所上述,这起交通事故,虽然是一起偶然的事故,但是,如果当事人都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规超车,没有无证驾驶的行为,不驾驶报废车,不超员载人,这起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就不会发生。交通安全法规是用多少人的鲜血凝成的,广大交通参与者朋友们,一定要吸取血的教训,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