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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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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龙门镇一杂货店私卖汽油
刊发日期:2011-12-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店主蔡某被拘留五日
4日,定安消防监督员深入龙门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途径大效村时,发现蔡某在自家经营的杂货店为王某的摩托车加汽油,拍摄人员拍摄了整个案件过程,监督人员即刻下车拦住加油摩托车。
经过检查发现,杂货店厨房储存有4瓶汽油(一瓶1.25升)及数十个空瓶,旁边是液化气瓶。经询问证实,蔡某和杂货店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消防监督人员扣押汽油后,立即通知龙门派出所民警赶往案件现场,到达现场后,办案民警查看了案件录像及照片,认为蔡某涉嫌买卖危险物质,遂将其押回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王某由消防监督员带回定安消防大队制作案件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蔡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危险物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较轻,处于五日拘留处罚,关押在定安县公安局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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