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先争优总第27期 >2011-08-18编印

完善选举程序 推进选举民主
刊发日期:2011-08-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解读定安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主要法律问题——完善选举程序 推进选举民主 机会公平 程序公正 过程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县2006年下半年选举产生的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至2011年年底将届满。为此,定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第一季度进行。
  不断完善选举制度
  增强代表公仆意识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原则、程序和保障。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又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分别是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001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选举程序和进一步推进选举民主。
  从1979年到2008年,我国先后进行过9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8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6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现行的选举法共12章57条,内容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各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
  通过多次修改选举法,实践证明,人大代表选举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规范,有利于保障人民自由地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公仆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
  五个选举基本原则
  实现选举民主平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选举法确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逐渐形成的,反映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五大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大代表、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差额选举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选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秘密投票是相对于举手表决、公开投票而言的,意味着选民或者代表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以保证选举的自由与公正。
  选举的五个基本原则实现了选举民主平等。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依据宪法和选举法,只要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人大代表。这使得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依法实行四个保障
  落实代表选举制度
  在选举法中,在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选举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中,在党和国家有关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中,包含着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种保障的要求和规定,使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得以切实落实。
  依法进行人大代表选举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既是一个重要政治原则,又是搞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的根本政治保障;依法进行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保障。以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特别是县乡人代表选举工作,贯彻 “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投入到换届选举中来;依法进行人大代表选举的经费保障。选举经费是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物质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依法进行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保障。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人大代表,既要优化结构又要注重素质。如,有的地方已明确同级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推荐为人大代表,这有利于解决代表中党政干部过多的问题,同时有利于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依法落实好选举委员会组成的人员回避原则。可设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也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法,待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后,再辞去选举委员组成人员职务;选举经费是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物质保障。目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乡财政比较困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困难更为突出,必要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实际选举过程,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禁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等操纵选举。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不懈地努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要求,在民主选举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