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创先争优总第24期 >2011-07-28编印

定安法官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案
刊发日期:2011-07-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原则面前不含糊 权利面前不谋私 金钱面前不动心 定安法官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案
  日前,定安县人民法院龙门法庭法官本着“司法为民”办案原则,开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立案调解,原、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结清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告莫某因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场死亡,经定安县公安局交警部分做出责任认定:死者莫某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许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莫某老婆并儿子与致害方许某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造成原、被告双方未能自行平息纠纷。经过法院立案调解,原、被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结清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为了本案执行和实现原告的权益,定安县人民法院向交通警察大队出示事故车辆移交函,将肇事车移交法院,最后,肇事车辆东风自卸货车扣押解除,许某取回车辆。
  据了解,致害方许某父亲持赔偿款前往龙门法庭缴纳时,当事人感激之余当场留下500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当时,龙门法庭庭长蒙绪玺毫不含糊,立即召集全体干警对此 事进行讨论,通过大家讨论,决定将钱退还给当事人,此行为令当事人感激万分。
  在原则面前不含糊,在权利面前不谋私,在金钱面前不动心,这就是定安县法院龙门法庭办案法官“司法为民”崇高品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法官的人生价值,还恰恰证明了“说一万句空话,不如做一件实事”的做人根本,正是人民法官情系老百姓、利谋于老百姓、权用于老百姓的履职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