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综合总第20期 >2011-06-30编印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国有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公告
刊发日期:2011-06-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为加快我县龙湖镇龙湖新城旅游度假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2001年6月16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琼土环资【2001】201号)文件和2001年9月27日定安县人民政府(定府【2001】126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位于定安县龙湖镇丁湖路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清理范围为:龙湖新城国有建设用地(原海南华台贸易公司用地)范围。其四至范围详见龙湖新城国有建设用地位置图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现场设立界址桩为准。为使国有土地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上述土地四至范围内1719.53亩(罗牛山养猪场209.46亩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所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及其他附着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限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所属辖区龙湖镇国土环境资源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并配合县清理国有土地工作小组清点登记,以便妥善处理。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国有土地范围内新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青苗一律不做补偿,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视为自愿放弃权利,按无主处理。
  特此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