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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8-12-27 18:02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一、业务范围

存量商品房(含开发商已取得分户证的商品房)转移登记事项

二、材料清单

(一)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材料;

(三)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四)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 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的材料;

(六)房产情况告知承诺书;

(七)委托代办材料;

(八) 纳税需要扣除成本及符合减免税收的证明材料(非必备材料)。

定安县国土资源局 

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定安县税务局


定安县存量商品房转移登记一窗受理材料清单说明

一、不动产权证书

(一)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分割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身份证明和家庭成员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军官证、士官证、武警证、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身份证遗失的提交临时身份证,尚未取得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居民户口簿,只需要提供以上任意一种)。

(二)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香港、澳门的,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外国自然人,应提供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

(三)海南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有效机构登记证明(只需要提供以上任意一种)及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为未婚的本人户口簿。

(五)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六)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经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户口簿。

(七)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状况变更为“丧偶”的本人户口簿或死亡证明。

(八)抚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及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尚未取得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

(九)身份证件与婚姻证件信息不一致的。需到公安户籍机关出具变更证明,或民政局更改或补办婚姻证件。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一)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可由一窗受理窗口内部提供);

(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

(三)赠与或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继承材料;

(四)夫妻财产分割转移的,需夫妻双方共同提交财产分割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五)拍卖的,提交拍卖成交的材料;

(六)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四、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符合海南省限购政策的材料

(一)房源合规材料

1、产权证书、契税证明和交易时间合规的材料

①2017年4月14日之前已交易并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提供个人已缴交契税满2年或企业事业单位已缴交契税满3年的凭证及不动产权证书(含房产证)。

②2017年 4月14日 -2018年3月30日之间已交易并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且个人产权证书证载日期需满2年或企业事业单位产权证书证载日期满3年。

③2018年3月30日之后交易的并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且产权证证书证载日期需满5年方可转让。

(二)购房资格合规材料

1、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合规材料

①买方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中之一属于海南省户籍的,不受限购政策影响,符合购买条件。

②夫妻双方中,一方已在2018年4月22日20时前取得海南省户籍,另一方为非海南省户籍,以海南省户籍一方名义购买住房或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购买住房的,按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也不受限购政策影响,符合购买条件。

2、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合规材料

①买方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都属于非海南省户籍的,受海南省房产限购政策的影响。

②非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海南省购买一套房屋,且需符合房屋交易资金合规的条件,提供房屋交易资金合规的材料。

③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予住房的,赠予住房后,赠予方不得在海南省购买住房。

④夫妻双方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其中一方将其拥有的住房或家庭共有的住房更名至另一方名下的,不受到限购政策影响。

3、海南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购房合规材料(非海南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能在海南省购买住房)

①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含工商注册的企业,编办登记的事业单位,民政登记的社会组织),可在海南省购买住房。

②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有关纳税证明(近期6个月以上纳税证明)在海南省购买住房。

4、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申请人另需提供的合规证明材料

琼海市国安局开具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房产审查意见书。

(三)交易资金合规材料

1、2018年4月22日20点之前交易的,资金交易的时间、比例和交易方式合规的材料

①在2018年3月30日之前在海南省首次购买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30%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

②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2日在海南省首次购买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70%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

2、2018年4月22日20点之后交易的,资金交易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交合规材料

2018年4月22日20点之后在海南省首次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70%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同时需提供加盖社保局公章的已缴交2年社保的证明或缴交2年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其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可以累计,非本省户籍居民以前在海南省工作过,有缴纳记录的,继续予以认可。

3、代付款、代收款交易资金合规材料

交易中存在代付款、代收款的,2017年9月30日之前代付代收房款的(包含转账和现金),需提交买卖双方的代付存取款凭证或现金存取款凭证。 2017年9月30日之后,购买人以现金支付房款或由非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非同一户口本亲属代付房款的,不予认可,不能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六、房产情况告知承诺书

(一)该项材料属于固定格式,重点体现网签备案、拥有产权登记的情况,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权利瑕疵情形,以及提交材料真实性情况及虚假情况需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

(二)以居民家庭申请的,须所有家庭成员签字或盖章。

七、委托代办材料

(一)委托办理的。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一窗受理窗口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交易双方有一方不能到场的,委托卖方代办的,可以不公证;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其中属于外国人委托的,其提交的境外公证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驻外国领事馆或使馆的认证。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以及处分不动产时监护人书面保证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承诺。

(三)海南省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员工办理的。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员工以外的第三方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八、纳税需要扣除成本及符合减免税收的证明材料(非必备材料)

(一)纳税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成本的材料

1、居民家庭成员(纳税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没有达到产权证书证载日期或契税缴交日期已满5年且属于海南省唯一住房条件的,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成本,在扣除成本前需提供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产权信息核查。

2、扣除成本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为: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契税发票及跟上一手购房有关票据(含证书费用缴纳票据、加盖银行公章的购房贷款利息流水单、贷款合同、盖章的装修发票,其中装修发票不超过购房总价发票的10%)。

(二)纳税时达到契税减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1、购房者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全国拥有2套(含2套)以下住房,契税可以减税。

2、提供的材料为居民家庭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纳税时达到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1、契税税票日期满2年及2年以上的,可以免除增值税。

2、提供的材料为契税税票。

(四)纳税时达到个人所得税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1、居民家庭成员(纳税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达到产权证书证载日期或契税缴交日期已满5年且属于海南省唯一住房条件的,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在免税前需提供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产权信息核查。

2、免税时需提供的材料为产权证书、契税税票、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及跟上一手购房有关票据。

(五)纳税时达到印花税免税条件的证明材料

产权证书上证载为住宅的,可以免除印花税。

九、关于原件与复印件的问题

上述提供的材料,其中产权证书、资金支付凭证、委托书和经中国驻外国领事馆或使馆的认证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收取复印件,且居民家庭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十、本材料清单说明未尽事宜,由一窗受理联审单位报请主管部门会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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