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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定城镇防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 的通知

索引号:-00819954-4/2019-0010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定安县定城镇 成文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文 号:定镇府〔2019〕26号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25日 时效性: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扑灭非洲猪瘟疫情,确保我镇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发病急、死亡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告。镇农业服务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镇农业服务中心发现可疑疫情或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作出初步诊断意见;对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按规定,非洲猪瘟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疫情,并予公布。

(二)疫情的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在30天内,有3个(含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Ⅱ级(重大)。在30天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

3、Ⅲ级(一般)。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时。

三、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一)镇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以镇农业服务中心作为我镇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镇长及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镇领导担任,成员由镇班子领导、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站长、财政所所长、四个派出所所长、三个卫生院院长及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领导和27个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组成。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非洲猪瘟防治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部署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非洲猪瘟疫情。

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张太雷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报告疫情,负责向指挥部提出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物资的方案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指导疫情排查和疫情收集快报的规范报送、疫病诊断;指导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负责材料和信息的整理,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屠宰、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管理,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疫情评估和技术指导;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非洲猪瘟专业技术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非洲猪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技术组初步结论和省级实验室的检测与诊断结果作为镇级应急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理的依据。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作好疫情的监测、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猪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并保障猪肉正常供给。指导对疫点内猪的扑杀、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等。对疫区封锁前已出售的可能染疫的猪及其产品追踪处理;配合公安部门设卡,禁止疫区生猪营运。

2、镇财政所:负责做好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经费、应急物资储备、强制扑杀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工作,并将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要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3、镇派出所:负责设卡,禁止生猪非法调运。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疫情或违规引入染疫动物及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镇政府做好疫情处置,负责疫区、消毒哨卡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及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

4、镇卫生院:负责做好防控非洲猪瘟工作过程中的卫生监管工作,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协助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中队等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监管工作。

6、各村(居)委会设立相应的应急办公室,负责本村辖区内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非洲猪瘟前期准备工作,各村找准深埋病猪和同群猪的地块。

四、疫情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坚决防止非洲猪瘟疫情蔓延扩散。

(一)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并上报省级指挥部,按照省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扑灭疫情。

(二)Ⅲ级(一般)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一经确认,立即启动本预案。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不放血),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运输工具应严格消毒)。

3)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镇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2)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3)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解除封锁。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现出新发疫情的,经专家组组织验收后格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畜牧站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对屠宰场(点)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点)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3)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农业农村局审验合格后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县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5)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7、疫情档案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未发生疫情地区应急响应

要密切监视疫区疫情动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抓好各项防疫工作,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能力和意识。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量的防控非洲猪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申请上级扑杀病猪及同群猪补贴等费用。

(三)技术保障

1、镇政府要帮助镇农业服务中心不断完善诊断室的设备和工作条件。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根据防控非洲猪瘟工作要求,为强化对我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尤其是应对突发非洲猪瘟的处置,特别成立3个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工作组:

1、定城片区指导小组

组长:张太雷(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组员: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王师伟、陈汉香)、村级防疫员(17人)和镇工作人员若干

职责:对疫病初诊,采取病料上送县级相关部门作出确诊,做好疫情评估和技术指导;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过往车辆和人员,并进行消毒,填写记录。

2、仙沟片区指导小组

组长:卢大聪(镇畜牧兽医站站长)

组员: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许啸、莫少雄、吴东、卢大聪、陈益文)、村级防疫员(10人)、镇工作人员若干

职责:对疫病初诊,采取病料上送县级相关部门作出确诊,做好疫情评估和技术指导;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过往车辆和人员,并进行消毒,填写记录。

3、龙州片区指导小组

组长:叶秀胜(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

组员:村级防疫员(7人)、镇工作人员若干

职责:对疫病初诊,采取病料上送县级相关部门作出确诊,做好疫情评估和技术指导;扑杀疫点、疫区内的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过往车辆和人员,并进行消毒,填写记录。

六、其他事宜

(一)科普宣传。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二)后期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镇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Ⅱ级(重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

(三)相关产品处理。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四)责任追究。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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