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2-00077 分 类:国防、其他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2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16届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的“政保贷”业务平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业务,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基于“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缴纳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助保金”,并由县政府提供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而发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等15个行业划型标准。“中小微企业池”为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会同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组成,主要为成长性好、发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性、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
“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中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发放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额度的2%—4%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县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县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合作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政保贷”业务,每家中小微企业获得的“政保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是指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 “政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对于缺乏抵押物,但征信记录良好,正常经营、依法纳税,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用贷款。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六条 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县科工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科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工商联、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定安支行和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县科工信局是县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协助县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金融机构银行确定入池中小微企业,严格把关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程序;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和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县发改委、人行定安支行、金融服务中心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县发改委、人行定安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和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是“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与县科工信局共同负责按照县产业发展规划,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政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机构推广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对“政保贷”业务进行跟踪;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调查、索偿等。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2000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到位。由县科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和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会商、会审、负责制,由涉及政保贷业务中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核相对应领域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提交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和向县科工信局报备。严格管控“政府风险补偿金”,避免或防止“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流失、减少及无法追偿的情况出现。
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信用等级调查、评定台账。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2%—4%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缴纳“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每0.5%为一档,2%—4%共5档,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综合信用实行“5星级”信用评级制度,最优5星。星级越高,“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越低。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信用调查、评级台账,做到闭环管理。
(二)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助保金管理机构可依据企业申请对代偿及追偿后尚有剩余的“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予以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中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向定安县小微企业池中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政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银行办理“政保贷”业务利率上浮上限。
(六)“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抵质押担保比例下线。
(七)当“政保贷”借款中小微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履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八)当“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的50%、50%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履行有关程序并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从“中小微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九)在实施“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十)县科工信局对“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随时进行监测、计算及预警,如代偿率达到50%,定安县“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有权决定暂停“政保贷”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由“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重新启动“政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十一)“政保贷”业务合作期为三年。合作期内,“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助保金”专户余额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 通过“助保金”增信的借款中小微企业为在定安县注册设立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在完成对借款中小微企业的考察后,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助保贷”企业推荐函》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县科工信局备案,在借款方中小微企业足额缴存助保金后,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方可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并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县科工信局及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二条 “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国库。
第十三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应加强“助保金”的使用监督,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及还贷能力的评估,建立“助保金”绩效评价制度。县审计局定期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中小微企业,县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中小微企业及中小微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县科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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