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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2-00038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文 号:定府〔2022〕68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定府〔2022〕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

《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已经十六届定安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安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规则。

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学习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实干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本领,提高执行力,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海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坚决扛起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做大做强海口经济圈的定安担当,奋力建设开放包容、宜居宜业、充满活力的美好新定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县长离县出差或休假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离县出差或休假期间,工作由其B岗或委托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副县长递补代办,如均不在岗,则由向后顺位的副县长递补代办,依此类推形成循环。

第七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政府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九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出台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条  强化督查督办。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落实的质量和效率意识,强化督查工作统筹,创新督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网上督查室”作用,健全责任传导、限期报告、跟踪督办、第三方评估和督查结果共享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地生效。

第十一条  推进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新闻发布会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监督。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化解行政争议;要重视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取得重要进展,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力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精神,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突出特色的原则,探索符合定安发展定位的政策制度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创新旅游消费体制机制建设。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进一步开放旅游消费领域,积极培育和拓展旅游消费新热点,提升旅游消费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旅游消费提质升级,进一步释放旅游消费潜力,积极探索消费型经济发展的新路径,大力推进旅游消费国际化,打造业态丰富、品牌集聚、环境舒适、特色鲜明的旅游消费胜地。

第十六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环境等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在全省前列;健全改善民生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社会文明大行动,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七条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完善主功能区配套政策,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努力让定安的生态环境更靓丽、更美好。

第十八条  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加强区域合作交流互动,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县委赋予定安的重要使命。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通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受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也可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和问题。

对属于重大决策落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的议题,由县政府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呈报县政府,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按照分工,通过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核定;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长审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按程序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各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指定人员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召集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原则要求各镇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其他县领导召集县政府专题会议原则要求各镇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紧急情况应通过电话请假并安排人员补送书面请假报告。会议要求的主要领导无法参会的,可委派分管领导参加;要求的分管领导无法参会,可委派业务骨干参加。各镇政府、部门须充分授权,接受委托参会的人员应提前做好会议审议事项准备工作,在会议中应代表本镇或部门发表意见、建议和作明确表态,不得以回去请示或其他理由推诿搪塞。会后及时将会议决定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按会议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镇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短实新的文风,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发文篇幅,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县政府报送1种简报;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上级重要文件要在3天内布置落实。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再报送县委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政府办公室要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审批,或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意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县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公文,由县长签发。

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县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县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需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在印发前需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

第七章  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一系列关于海南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增强“八种本领”,用足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条  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把贯彻落实决策的精准度、推进实施的进度、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执行力建设的衡量标准,从抓决策、协调、督查、考核四个环节入手,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认真履职、勇于担当,廉洁从政、勤勉务实。县政府办公室要落实好县长、副县长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好日常事务,坚决维护县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和关乎国计民生等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加强请示与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分管副县长应向县长报告。除情况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要做到即发即报,及时妥善处置;报告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琼离县出差、出访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因私等离县外出应事先向县政府书面请示或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获准后出行。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持之以恒反对“四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十七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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