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2-00029 分 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20日 文 号:定府办规〔2022〕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0日 时效性: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定府办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母瑞山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鸡岭分公司:
《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资金(以下简称征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征地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以及省、县级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资金是指用于征地补偿支出、缴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事项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勘测定界费、地表清理费、征地工作经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指导使用。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征地资金。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县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征地工作方案及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调整征地资金至用款单位。
第五条 征地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四)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应与三公经费区分,单独管理。
第二章 征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征地资金安排给征地实施单位或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地表清理费等费用安排给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实施。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安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勘测定界费安排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安排给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涉征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安排给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特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定安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足额补偿给被征地村集体、被征收相关权益人。
(二)高效花卉苗圃、大型附着物、虾鱼塘、“三电”迁改和文物古迹等特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评估进行补偿给被征收权益人。
(三)征收地块上无青苗及附着物,且项目拟征地公告印发后,按时签约和无抢种行为的空地,可给予土地承包人或土地经营权益人适当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0.12万元/亩,奖励资金从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用(3万元/亩)中列支。
(四)征地补偿资金拨付流程
1.县政府印发征地工作方案。
2.县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核定征地补偿费用。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4.县财政局审定后分批次将征地费用调整到用款单位。
5.用款单位按规定支出。
第三章 征地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征地实施单位的征地工作经费,按5000元/亩核算。征地工作启动时第一笔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工作经费的50%拨付,其余经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按工作进度申请拨付。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征地工作经费按300元/亩核算,征地工作启动时一次性全部拨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工作经费按100元/亩核算,征地工作启动时一次性全部拨付。县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征地工作经费按100元/亩核算,征地工作启动时一次性全部拨付。
征地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可用于奖励或扶持征地工作突出的集体或个人。
第九条 征地工作经费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征地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思想动员、政策宣传、矛盾调解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二)征地工作中的办公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接待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费、临聘工作人员工资等支出;
(三)征地工作差旅费、误餐补助费、交通费等支出;
(四)参与征地工作的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的通讯费、误工补助费等支出;
(五)抽调参与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误餐补助费等支出;
(六)征地工作车辆燃料费及车辆维修费等支出;
(七)征地工作中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测绘、航拍、公证等服务费用支出;
(八)对征地工作中积极配合、有突出贡献的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的奖励费支出;
(九)扶持被征地村庄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集体文化活动(含民风民俗活动)、环境卫生整治、被征地村庄特困村民慰问金(因重大疾病致贫)、助学教育及发展村集体经济等费用支出;
(十)其他与征地工作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征地工作人员相关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误餐补助费补助标准:根据考勤登记,超出午餐、晚餐及夜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照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
(二)矛盾调解餐费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列支,单次餐费不超过800元,用餐地点不得高于三星级酒店或同等标准的用餐场所,凭发票据实报销,并注明用餐原因、人数,至少1个经办人、2个证明人签字;
(三)交通补助费补助标准:在未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下,按考勤登记的实际交通里程,交通补助费按2元/公里,每人每天不高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四)误工补助费补助标准:主要补助对象为行政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标准为不超过100元/人/天,50元/人/半天;
(五)其他工作经费支出按定安县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征地工作经费拨付流程具体如下:
(一)县政府印发征地工作方案;
(二)县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核定征地工作经费;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四)县财政局审定后将征地费用调整到用款单位;
(五)用款单位按规定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征地工作奖励对象为在征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
第十三条 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在项目征地工作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奖励:
(一)按时间节点前完成征地任务或按时提供用地;
(二)协助政府严控抢建、抢种,使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平均不超2万元/亩;
(三)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
(四)协助征地工作顺利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位及地表清理后,无群众阻挠用地、上访行为及维稳事件发生;
(五)积极配合推进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六)以上符合其中一条均可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征地工作的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条件下,7天内完成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最高可奖励0.5万元/人;30天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最高可奖励0.3万元/人;60天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最高可奖励0.2万元/人;超过60天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二)积极协助做好严控抢建、抢种行为,节约征地成本,使该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超2万元/亩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0.5万元/亩(含0.5万元)以内的,最高可奖励100元/亩/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0.5万元/亩-1万元/亩(含1万元/亩)以内的,最高可奖励50元/亩/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1万元/亩-1.5万元/亩(含1.5万元/亩)以内的,最高可奖励30元/亩/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1.5万元/亩-2万元/亩(含2万元/亩)以内的,最高可奖励15元/亩/人。该项奖励款一个项目每个受奖励人员奖励累计最高不超0.5万元/人;
(三)征拆村民住宅积极搬迁的,奖励费按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元,每户最高奖励2万元;
(四)积极配合政府维稳,主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组织村民全力配合征地,提前完成征地目标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做到该项目用地过程中无群众阻挠、上访行为及维稳事件发生,协助征地工作顺利推进的,最高可一次性给予有突出贡献的村委会“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干部、村民等骨干人员奖励3000元/人。
以上奖励条件及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可超过3万元/人(含3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款总额根据单个项目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面积大小而定,征收100亩以内(含100亩),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30%;征收100亩-300亩的(含300亩),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25%;征收300亩-500亩的(含500亩),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20%;征收500亩以上,奖励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10%。
第十六条 征地奖励款拨付流程具体如下:
(一)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认为根据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奖励条件应予以奖励的,拟定项目征地奖励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奖励事项、对象、标准、金额等,经镇召开政府班子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议定后,呈报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涉征地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拨付奖励款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征地工作扶持对象为在项目征地工作中积极配合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
第十八条 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的扶持事项具体如下:
(一)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村道路、路灯、水、电等设施);
(二)集体文化活动(含民风民俗活动等);
(三)整村征收或失地严重的村集体的生产生活扶持;
(四)环境卫生整治;
(五)烈士抚恤金;
(六)被征地村庄特困村民慰问金(因重大疾病致贫);
(七)发展村集体经济;
(八)助学金等教育扶持款;
(九)其他有利于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发展及建设等事项的扶持。
第十九条 征地工作的扶持金额根据单个项目拟征地公告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大小而定,征收10亩以内(含10亩),扶持款不超1万元(含1万元);征收10-50亩(含50亩),扶持款不超3万元(含3万元);征收50-100亩(含100亩),扶持款不超5万元(含5万元);征收100-300亩(含300亩),扶持款不超10万元(含10万元);征收300亩以上,扶持款不超20万元(含20万元)。
第二十条 征地扶持款拨付流程具体如下:
(一)项目涉征村集体依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列明需扶持事项,经所在村委会审核后,向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实地调查,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扶持,确应予以扶持的,根据项目征地工作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和扶持标准,拟定项目征地扶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扶持事项、对象、标准、金额等,经镇召开政府班子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研究议定后,呈报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审议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涉征地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拨付扶持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扶持款专款专用。涉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扶持款的监管,指导监督征地扶持款使用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征地扶持款使用方案应当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用于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禁止简单一分了之。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扶持款项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征地项目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工作经费等结余资金为统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征地项目未完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或工作经费等不足的,征地实施单位可申请使用统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统筹资金由征地实施单位向县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统筹资金报告,说明征地进展情况、已拨付资金使用明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申请统筹款项用途;由县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经县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议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支出。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征地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会计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借用等方式挪用。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不依法依规管理、运行、发放征地补偿资金和挤占、挪用、私吞项目征收工作经费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征地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征地奖励、扶持情况实施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特殊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项目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其他特殊征收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场农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农(林)场作为征地实施单位,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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