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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0-00036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文 号:定府办〔2020〕45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2020〕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人社规〔2020〕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0〕47号)等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缴费补贴和职责划分等内容有较大调整。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缴对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上限为2019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8200元。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同时实行更加灵活的缴费办法,参保居民当年按选定的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缴费标准的上限。

三、征缴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全年征收,县税务局2020年4月1日起开展银行预存代扣工作,2020年12月20日之后停止扣缴操作。

四、部门职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对县农保局提出的政策问题进行解释。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基础信息变更,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当年第一次缴费的缴费标准(即银行预存扣缴标准)核定及变更,中断补缴、到龄一次性补缴、集体补助的费额核定;特殊缴费人群身份核实确认和业务系统标识操作,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的预决算编制和资金申请;清退缴费复核、退费资金拨付;配合县税务局开展征缴宣传发动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自缴、集体补助部分,将县税务局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日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上解国库;缴费清退受理,缴费状态复核及变更;将征收数据通过信息系统直联传输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系统,每月定期向县农保局发送当月保费收入总额及各类人员缴费明细数据;组织征缴宣传发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拨付政府代缴、财政补贴的资金。

五、征缴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政府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或指定扣缴保费的银行账户),县税务局将按照参保人选定的当年第一次缴费标准发起银行批扣指令对参保人进行批量扣款。县税务局成功为参保人扣缴后,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缴费人2020年第一季度未修改缴费标准的,县税务局将按照2019年缴费人选定的缴费标准进行批量扣款。

(二)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可进行自主缴费,按照选定的当年第一次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仍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政府代缴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政府代缴、县财政局补贴,由县农保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直接转入县财政局专户。

2.县农保局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特殊身份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每月依县扶贫办等职能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特殊身份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政府代缴金额及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合计数。

(四)补缴及补助业务

中断补缴、到龄一次性补缴、集体补助的,由县农保局核定费额并确认后,再由县税务局进行征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社会民生福祉,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县税务局、县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向县政府汇报,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保局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征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统筹协调征收工作。各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领导和管辖区域县税务局分局长担任,成员由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及村(居)委会主任组成,每个成员部门至少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对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深化部门协作

各职能部门要在全面、严谨、及时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同级对账和报表传递机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工作无缝衔接。

(三)强化宣传服务

各职能部门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征缴和享受待遇政策。

(四)主动提升站位

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县税务局、县农保局要主动加强与各代办点对接,跟进各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征缴工作开展中的各类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

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农保局要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快、差错率低、投诉少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征缴不力、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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