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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0-00035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文 号:定府办〔2020〕44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08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办〔2020〕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0〕6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坚持“便民利民、减少聚集、稳定征缴”的原则,优化征收方式、拓宽缴费渠道、保证征收实效。

三、目标任务

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县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任务;确保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参保率达到100%。(各镇代征点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四、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符合《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述所列征缴对象中,往年参保缴费人员可通过当地县税务局提供的各种缴费方式直接缴费,新增人员需先完成参保登记后再缴费。

五、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280元/年/人。

六、待遇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待遇。

七、缴费方式

保人员通过缴费二维码、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自助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持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包括其他银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到海南农信社ATM或CRS自助终端设备缴纳,还可以在村(居)委会通过专用POS机、“村医通”刷卡缴纳。

八、征缴期限

2020年集中征缴期为9月1日至12月30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征收。

新生儿凭出生证自出生90天内(含90天)缴费,可享受当年及次年的保险待遇,过期不予补办参保。

九、其他规定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救助资金资助参保,从全额代缴调整为定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原政策执行)。本省户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自中断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由监狱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社区服刑人员可持本人户口簿、社区矫正告知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参保手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做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服刑人员,自生效之日其90天(含90天)内,凭相关材料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回到本省90天内(含90天)凭相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当年度参保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90天的不予补办当年度参保手续。

十、征收程序

(一)参保登记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及保费核定等业务,指导各代征点通过新信息系统做好参保登记及保费核定等工作。

(二)征收划解

县税务局依据新信息系统的已核定数据进行征收,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征收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征费款,每日汇总从“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划转人民银行国库。

(三)对账机制

县税务局与县农信社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县税务局与国库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信息。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四)退费处理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医保202044号)的规定执行,通过新信息系统办理。

十一、部门职责

县税务局负责进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操作账号密码的申请及操作系统的安装指导,通过新信息系统将征收数据传输至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指导各代征点办理征收业务,牵头组织征收宣传工作;按相关文件要求,向符合手续费支付条件的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释及对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的指导,负责确认符合享受县财政局补贴的人员名单并将名单提供给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及县税务局,与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县税务局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负责通过新信息系统办理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人员核定、城乡居民转出转入管理等业务,将相关信息录入新信息系统,负责向县财政局申请特殊缴费人政府代缴资金,负责指导各乡镇社会服务中心、农场村(居)委会等代办点办理参保登记及保费核定等经办业务,与县税务局、县医保局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政府代缴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

县农信社提供、维护缴费终端设备,保持缴费渠道畅通,并可依据实际情况扩宽缴费渠道,协助县税务局对代征点进行缴费终端设备安装,指导经办人员操作缴费终端;配合县税务局做好代报解户的每日对账工作。

人行定安县支行负责协助县税务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入库资金和县财政局专户的对账。

县教育局负责配合县医保局和县税务局,组织县内学校对在校学生及家长进行参保宣传,及时将校内需要参保学生的基础信息明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提供纸质件及电子版件,以开展在校学生的信息录入工作。

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扶贫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职能部门负责按部门职责管理相对应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时间或集中征缴期前将所管理政府代缴群体的人员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明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医保局提供纸质件及电子版件,以开展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工作方案的精神,出台各镇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职责,并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召开动员会。要按照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的委托,组织各乡镇社会服务中心、农场村(居)委会等代办点,承接正常缴费人员和政府代缴特殊群体人员等各类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及保费核定等工作;按照县税务局的委托,组织各乡镇村(居)委会承接代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作,同时要组织、督促各行政村(居)委会做好本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费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对县税务局支付给各村(居)委会代征点的手续费进行科学统筹,合理使用,提升代征点工作效率,保证征收质效。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征收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统筹协调征收工作。各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领导和管辖区域县税务局分局长担任,成员由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民政办、残联、扶贫办、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的分管领导及村(居)委会主任组成,每个成员部门、单位至少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对接,同时要建立沟通调协工作机制,推动征缴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征收各项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当地政府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落实。镇政府将任务分解到村(居)委会,镇干部和村干部要包点负责,落实责任到人,同时组织、督促本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落到实处,按时完成征收目标任务。

(二)深化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在全面、严谨、及时履行本单位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同级对账和报表传递机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

(三)强化宣传服务。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人行、县农信社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就新的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缴费金额和待遇享受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着重提醒参保人存款不等同于缴费,避免出现漏缴情况。

(四)主动提升站位。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县税务局要主动加强与各乡镇代征点的对接,跟进了解各镇政府的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并按周分析统计各镇完成情况,对于进度较慢的镇政府,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农合办)联合组织检查,对工作推进快、差错率低、投诉少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征缴不力、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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