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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20-0001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8日 文 号:定府办〔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 时效性:

定府办〔2020〕2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方案(修订)

 

为切实控制我县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出现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对《定安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进行修订,本工作方案仅针对县城建成区。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决策部署,强化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定城镇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白芒村→山椒村→莫村→环城北路→香江丽景→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定安中学→富民小区→环城南路→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见附件1),禁燃区总面积17.8平方公里。

2.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大型住宅小区、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3.各镇禁燃区由镇政府提出,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除外。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为做好我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房管局、县塔管会、县旅文局、定安县气象局,定城镇政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执法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由吴英艳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划定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日常协调事务;执法组设在县公安局,由林强政委兼任执法组组长,负责牵头开展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安机关管辖涉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组织销毁、处置。

2.县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在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大气空气质量监测指数;如发生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措施。

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配合管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禁止燃放区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重要节假日,加强环境卫生清扫和洒水频次。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检查和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烟花爆竹,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依法查处销售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行为(除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

5.应急管理局:科学规划烟花爆竹销售点,牵头对禁燃区域内已发证的销售点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对公共场所和烟花爆竹销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明确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响应处置。

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及负面曝光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积极引导社会移风易俗,对重大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

7.县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商场、农贸市场等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播放禁燃烟花爆竹宣传片。

8.县教育局:负责向学生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意义,给学生和家长发放倡议书,倡议学生及家长不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9.县房管局:负责组织大型住宅小区通过海报、电子公告、转发微信公众号信息等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给小区业主发放倡议书。

10.定安县气象局:按照工作职责提供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服务,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11.县塔管会:负责通知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12.县旅文局:负责在旅游景点、酒店开展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活动,在景点、酒店的电子广告屏上流动播出宣传教育片和宣传标语。

13.定城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本辖区内张贴公开,教育、引导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人民群众不得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定城镇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生态境局要牵头开展宣传活动,营造热烈的氛围,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尤其是定城镇政府要组织好各村(居)委会到各家各户发放倡议书。

(三)狠抓落实,措施到位。我县两处大气监测点分别是位于人民南路的县环境监测站和岳崧路的县自来水公司,公安部门要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定城镇政府对监测点周边500米重点防控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配合联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成效。本项工作举报投诉电话:110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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