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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18-05276 分  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文 号:定府〔2018〕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01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雷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列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重要的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

(三)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图书馆、展览馆、娱乐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

(四)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发生雷击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雷击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防雷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由其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填写《防雷重点单位登记表》(见附件),报县气象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防雷重点单位也可由县气象部门直接将其登记在册。

第六条 县气象局应当分批分次向社会公布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名录,并视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防雷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防雷重点单位负责人和具体工作责任人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知识学习,并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八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确保与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衔接,定期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有雷暴天气即将或已经影响本单位时,应当立即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疏散人员等防雷应急措施。

第九条 防雷重点单位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和属于气象部门审批的新建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县气象主管部门报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防雷重点单位已建成的防雷装置,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防雷重点单位有雷击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县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必要时,应委托防雷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雷击灾情评估。

第十二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将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气象、住建、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审查合格材料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三)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及维护记录;

(四)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处置和开展演练情况;

(五)雷击灾情及其调查评估材料;

(六)防雷安全工作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参加安全培训和开展防雷科普教育情况;

(八)其他与防雷安全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防雷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雷电多发期来临前,对照本办法要求组织防雷安全自查,并及时排除雷击隐患。县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雷重点单位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表

 

附件

海南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类别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

□金融、水、电力、电台、电视台、通信等影响社会民生的重点公共服务单位;

当地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图书馆、展览馆、娱乐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场所)

当地特别重要的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防雷对象

情况描述

(建筑主体高度、总占地面积、主要建筑材料、用途、建成时间、详细地址及设计可容纳人数等相关情况,可另附页)

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情况

□尚未建立

□单独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

□纳入综合安全责任制

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方式情况

□无固定接收方式

□有固定接收方式(接收方式:)

新建项目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无新建项目

□有新建项目但未办理

□有新建项目且已办理(受理单位:)

已建建筑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全部未安装(未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座)

□部分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座,占总数的%)

□全部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座)

已安装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维护情况

□全部未检测(未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座)

□部分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座,占总数的%)

□全部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座,

受委托检测的单位:)

防雷装置性能状况

□全部合格(建筑单体数量:座)

□部分合格(建筑单体数量:座,占总数的%)

□全部不合格(建筑单体数量:座)

受委托检测的单位:

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情况

□尚未建立

□单独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纳入综合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有开展应急演练

□未开展应急演练

历史上发生雷击灾害情况

(发生雷击灾情的次数、时间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可另附页)

开展防雷安全教育情况

 

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设情况

 

报送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报送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由责任主体单位填写,报县气象主管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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