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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定安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17-04424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文 号:定府办〔2017〕105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定安县食品安全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7年定安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定安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根据《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与《2017年海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民办实事重点事项

为公众解决以前由于投入不够造成的历史欠账,补齐基础性短板,让公众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水平实实在在的改善,逐年不断好转。

(一)清除未派驻检验检疫人员的生猪屠宰点。改造生猪屠宰场(点),提高生猪和猪肉运输能力,使经过检验检疫的猪肉供应覆盖辖区所有镇。坚决关闭未配备检验检疫人员的生猪屠宰场(点),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猪肉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县畜牧局、各镇政府)

(二)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贯彻《海南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琼府办201583号),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环评和项目建设资金等,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早日建成。(责任单位:县环城委、县国土局、县畜牧局)

(三)加强“无根豆芽”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各镇根据本地食品加工作坊的主要品种,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塔管会、各镇政府)

(五)实施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各镇建立食品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区域或小餐饮一条街。(责任单位;县环城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镇政府)

(六)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对城区“脏、乱、差”的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经改造后的城区农贸市场熟食专间、食品安全检测室等设施建设达标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环城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升级改造学校食堂。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使硬件不达标(面积可适当降低标准)的学校食堂比例比2016年减少30%(责任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做好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渔业局、县农技中心,配合单位:定安质监局、县财政局)

二、整治突出问题,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采取多轮次,全覆盖、拉网式的排查整治,切实清除一批问题,终止“整治年年搞,问题年年在”的怪象。

(九)打击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行为。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健全农药兽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反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明查暗访的禁限用农药兽药专项整治,查处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

(十)解决人用药用于畜禽的问题。严查重罚药店不凭处方销售抗生素的行为,防止药店将人用抗生素给农户用于畜禽疾病。(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

(十一)提高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开展科学种养技术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化合物的行为,清理违法违规销售兽药和禁用化合物的网站,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曝光经典案例。(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农技中心、县畜牧局、县渔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严查严打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将提供食品生产、批发“黑窝点”信息,纳入到网格员、综合治安员、村委会治保主任的工作职责中。公安部门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快侦快办,提高立案率,实现从严、从快打击。对失职渎职的监管部门人员给予最严肃的问责。(责任单位:各镇政府,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监察局)

(十三)清除不达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技术规范,对不愿意按规范要求改造的小作坊实行强制退出。(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镇政府)

(十四)防止已被基本消除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死灰复燃”。继续反复拉网排查用甲醛、双氧水浸泡食物,在米粉、面条中添加硼砂和防腐剂,在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用工业松香、沥青拔畜禽毛,销售走私冻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十五)进一步提高桶装水饮用水等“必需品”的安全水平。保持高压态势,继续降低桶装饮用水、集中消毒餐饮具的不合格率。(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六)清除说明书、标签和广告违规的保健食品。严查保健食品在说明书、标签标识、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欺诈行为,对违规宣传的保健食品作下架处理。(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定安工商局)

(十七)打击篡改食品保质期、翻新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八)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责任单位:定安质监局,配合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九)解决米、面、油等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批发环节开展排查、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粮食局)

(二十)规范网络销售食品行为。排查网络食品经营者许可证,严查持过期、借用、编造、伪造许可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电信局)

(二十一)对食品仓储和冷链运输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不按标示温度条件存放、运输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二)落实国家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渔业局、县畜牧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卫生计生委、定安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三)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整治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突出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四)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治理,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摸清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进岛蔬菜质量安全底数。(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十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和幼儿园负责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减扣绩效工资、解除聘用。探索推行学校食堂“家长监督委员会制度”。严查学校内部及周边经营“三无”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环城委、各镇政府)

(二十六)启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环城委)

(二十七)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农技中心、县畜牧局、各镇政府)

(二十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粮食局)

三、完善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武器,加强自身基础建设,提升监管能力,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二十九)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及定安县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各镇政府的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政府)

(三十)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三十一)贯彻落实《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海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统计局)

(三十二)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台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定安质监局、县粮食局)

(三十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公布抽检信息。(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农技中心、县畜牧局)

(三十四)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相”、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五)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六)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责任单位:县工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七)开展风险预警交流,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完善定安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十八)建设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做好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基础性调研工作,摸清我县可能达到职业化检查员标准的人员情况。(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十九)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解决各镇食药监管所的办公用房、执法执勤车辆不足的问题。将闲置的地税所办公用房调配给各镇食药监管所使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机关事务局、县渔业局、各镇政府)

(四十)强化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四十一)完善“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网”,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渔业局)

(四十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失信者的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

(四十三)推动全县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县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检验监测设备,确保全县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县粮食局)

(四十四)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渔业局、县畜牧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育局、各镇政府)

四、食品安全示范、样板工程

以示范、样板工程引领食品安全发展方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力度,为公众打造更有安全保障的食品消费环境,为市场提供更优质食品。

(四十五)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农技中心、县渔业局、县畜牧局、定安质监局)

(四十六)加强农产品出口的质量监管,保障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渔业局、县畜牧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十七)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积极响应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的创建工作,创建一批示范学校食堂以引领定安学校食堂的发展。(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

(四十八)实施“透明厨房”和“透明车间”工程。在学校食堂、旅游团队接待酒店和食品生产车间安装监控视频,并连接到有线电视机顶盒、智能手机上,让学生家长和消费者通过高清电视机和手机收看制作现场实况,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和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

(四十九)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整合利用现有粮食行业及社会资源,培育扶持一批“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在具备条件的市县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配送中心,在全省城市社区和乡镇规范认定、建设一批“放心粮油”示范店和经销店,初步建成规范化、网格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连接产销、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放心粮油”供应体系。(责任单位:县粮食局)

(五十)启动放心食品工程。推出一批“放心豆芽”“放心米粉”“放心冻肉”等放心食品和放心企业。(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十一)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责任单位:县工科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塔管会)

(五十二)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镇政府)

(五十三)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五十四)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责任单位:县科技协会)

以上工作将由县食安办联合县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各镇政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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