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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57305341-7/2017-04425 分  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文 号:定府办〔2017〕106号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时效性: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定安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的,或需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定安县食药监局报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县有交通往来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县,有扩散趋势;

5)包括我县在内,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包括我县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域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 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我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包括我县在内,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县、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9)登革热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0)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5)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计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计委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3.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或分管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计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信息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定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农业局、林业局、县畜牧局、定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环城委、县红十字会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持物价稳定。

县工业信息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定安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负责陆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定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商务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现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计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政府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通报、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计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县卫计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主要由各镇、农场医院及县人民医院负责。

3.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4.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4  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类事件进行执法稽查和现场取证。

4.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计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同时对监测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县卫计委,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计委和镇政府报告。各镇政府和县卫计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2.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县卫计委在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并上报县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布。

4.3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及重大(Ⅱ级,橙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经请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县的疫区或者跨省(县)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县卫计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县卫计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县卫计委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内容,及时向社会进行发布;及时向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应用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并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它防病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县卫计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我省其他市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县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分级响应

本县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县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在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果断处置,接受省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的指导,同时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出报告。

5.3.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2)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卫计委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情况。

 5.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点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县卫计委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卫计委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5.3.4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的发生。各类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治安动态,有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公众恐慌所致抢购商品、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安全事件,由工商、商务、公安、宣传、信访等部门及时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进行耐心说服、疏导工作,稳定人心。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按规定程序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县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6.3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计委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4抚恤、补助与补偿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政府要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的要求,建立覆盖卫计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县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平台,建立本辖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计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本县实际情况、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医疗机构:建立县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中心。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要加强传染病相关科室建设,不断强化传染病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留观能力;进一步规范设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完善预检分诊工作制度和流程;在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专科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7.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县卫计委根据我县实际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治、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职业病、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县卫计委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县卫计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政府同意。

7.2通信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物资储备

建立健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调控能力,建立县级应急物资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等。卫计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4资金保障

改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5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和人事部门、卫计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行政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本预案由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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