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12号)及《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保持良好的师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将促进我县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注册范围和注册对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对教师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时(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应申请首次注册;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的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
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暂缓注册人员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考核合格。注册前已在中小学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当在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请首次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二)申请定期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三)教师注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或高中)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或高中任教的,按现任教学段学科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按该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教师,按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段和学科注册,但必须在限期内调整到与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学段任教。如不予调整,责令其在限期内取得高学段的教师资格后,才能继续在高学段注册任教;如在限期内仍未取得高学段的教师资格,则必须调整到相应的学段和学科注册任教。今后教师在教师资格注册后,严禁“低段高聘”。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按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科注册。
5.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按申请人的申请类别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定期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
1.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状况暂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2.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除外;
4.每个注册期内任意一年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拒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调整安排的;
6.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定期注册: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影响恶劣的;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程序
(一)首次注册。应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二)定期注册。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内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8.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须提交1、2、3、4、7项材料。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四)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规定的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向所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负责市县高级中学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中小学校集中办理本校教师定期注册手续。
(五)在受理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不予注册。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需说明理由。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一份由办理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五、注册结果的运用
(一)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在教师资格注册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可根据教学岗位需求,经暂缓注册者申请,学校同意,报县教育局核准,可与其签订试聘合同,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教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试聘期满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从教师岗位上予以解聘。
(三)2015年申请教师资格注册未通过且新一轮教师资格仍未通过者,从教师岗位予以解聘,分流到非教学岗位按新聘用岗位重新核定工资。
(四)不予注册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五)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的,应暂缓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行终止。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
(一)实施步骤
1.学习宣传阶段(2021年3月上旬)。
通过会议、培训等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使广大教师明确教师资格将打破“终身制”,不符合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将退出,强化教师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
2.个人申报阶段(每年4月20日—5月10日)。
初次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实施之前已在编在岗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首次注册,填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学校提交注册有关材料。
3.材料受理阶段(每年5月11日—5月30日)。
学校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注册申报材料按要求和顺序整理装袋,按照认定权限,在规定时间将教师申报注册材料和教师注册花名册集中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4.注册阶段(每年6月1日—6月20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拟注册的中小学教师,在所在学校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按照认定权限进行注册,并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及有效期限,同时做好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电子档案填报和纸质档案管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机构,落实专项经费,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体检、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定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2.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
附件1:
定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切实做好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管理,成立定安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波(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莫仁忠(县教育局副局长)
组 员:王 龙(县教育局副局长)
莫继芬(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 生(县教育教学研究培训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股,负责教师资格注册的日常工作,主任由莫仁忠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股室抽调。
附件2:
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报名号: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照片 |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
出生日期 |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
教师资格 种类 |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 |||||||||
发证日期 | 发证机关 | |||||||||
参加工作 时间 | 教师职务 (职称) | |||||||||
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现任教学段 | 现 任 教学科 | ||||||||
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电 子 信 箱 | |||||||
通讯地址 | 邮 政 编 码 | |||||||||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5. 体检合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
所在学校(单位) 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册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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