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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海南金成矿业有限公司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索引号:-74777555X/2020-0004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8日 文 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8日 时效性: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海南金成矿业有限公司抵押采矿权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探矿权采矿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矿字2015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就海南金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给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定城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 抵押物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的采矿权名称“定安县龙河镇南勋岭建筑用花岗岩石料采矿权”,位于定安县龙河镇南勋村,其采矿权许可证号为:C4690212017017130143724,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二、 本次抵押情况

2020年6月17日,经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友好协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定农信联社/行2020年抵字第710401001号)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定农信联社/行2020年流借(诚)字第710401001号),确定抵押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小写:20000000.00元),抵押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

三、 有关说明

(一)抵押关系解除后,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解除之日起7日内联合来函告知我局。

(二)抵押合同中认定的采矿权抵押金额为双方当事人认可,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三)采矿权人在抵押期间申请转让或再次抵押时,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四)采矿权人应依法开采,如在抵押期间发生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置(包括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纠纷,依法由采矿权人和抵押权人承担责任。

 

                        定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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