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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15 17:21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为加强和规范定安县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良的谋事和创业环境,定安县日前出台并实施《定安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将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定安就业或第一次在定安自主创业的人才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细则》主要对人才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方式、补贴标准、资金保障与人才公寓房屋来源、申请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详细说明,符合要求的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据了解,《细则》按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相应给予享受申请人才公寓、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其中,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30平方米。以上人才入住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全职工作满5年由县政府无偿赠与80%的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据悉,《细则》中所指引进人才,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税或社保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引进时实际年龄(周岁)要求,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岁),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0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35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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