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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定安县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6 15:40 来源: 分享到: 【字体:  

预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南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定安县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及财政性资金

    凡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两者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二、政府集中采购及目录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定安县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中相关品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库〔2013〕189号文件对应内容解释确定纳入上述集中采购目录的协议供货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实施政府采购。

三、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自行采购不等同于自行购买,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仍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脱贫攻坚期间,我县扶贫物资采购按《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依法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和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各采购人要紧紧围绕采购需求、价格、验收等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从严管理,重点防控。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的,累计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指: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此类进场交易项目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等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安排的函》(琼财采函〔2017〕2227号)有关解释执行。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

(三)政府采购工程及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依法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我县各采购人实施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中,按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标事项核准或者由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核准为不招标的,但预算达到本《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七、协议供货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项目(详见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协议供货。

(一)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规定,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协议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一种采购程序。我县执行上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并在条件成熟后开展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等形式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二)采购人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货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我县执行海南省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协议供货标准和结果进行采购。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产品时必须在省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入围的中标产品中采购

采购人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时,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我县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按照省集采机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最新年度协议供货中标入围产品选择所需的型号、配置、品牌、功能的中标产品,但不得高于协议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规范报备(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审批)后,方能采购。采购人应与协议供货的多家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议价,在满足相同质量和服务要求的条件下,择优选择,以节约财政资金。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编制采购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因工作或岗位特殊需要,协议供货入围产品没有所需型号或不满足本单位本部门特殊需要的,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由采购人自行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组织相关专家对特殊需求的合理正当性进行论证并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由采购人自行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自行购买的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时期的市场平均价

)我县积极推广应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待相应的实施环境与条件成熟后,开始试点、推广实施,具体由县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八、相关要求

(一)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定主体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和实施主体,依法履行包括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实施、市场调查与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信息公告、履约验收、结果评价、采购内控管理等环节的法定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要落实上述法定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价格、履约验收等薄弱环节、关键岗位及高廉政风险点的防控与管理,并对本单位具体采购环节的廉洁廉政行为负责。

(二)执行政府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管采分离”的体制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执法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除此之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各采购人不得违法要求财政部门参与采购价格与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履约验收等具体环节采购活动,除按规定需要进行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外,各采购人不得违法要求财政部门对本单位的采购预算价、单价、招标控制价等采购价格进行审查核定,采购人是具体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采购需求、采购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及是否符合市场价等行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

1.政府采购是实现财资金支出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采购人必须从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高度,建立和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和内控体系。采购人要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硬的制度约束。

2.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采购人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代理机构选择、市场询价与采购控制价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或归属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行使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与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以及可能导致廉政风险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要加强需求与价格制定、采购代理选择、采购文件审核、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及与市场主体交往等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审计、纪检内部监督等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做好政府采购台帐和档案管理。通过集体决策、分级授权、岗位分离、轮岗交流、专项审计、内部监督、重点环节防控和制度创新来促进本单位的廉政建设。

3.采购人可结合实际,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进行规范。鼓励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协助制定完善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

(四)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及资产配置的标准和“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在认真组织市场调查、合理制定采购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向县财政部门报备(申报)采购计划,备案(批准)后方能进行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含项目细化和追加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或没有落实采购资金的采购行为发生。

    (五)资金支付要求。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先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计划。未报备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会计集中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违规支付资金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中扶贫物资采购资金支付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的通知》(琼财支〔20161542)规定执行。

    (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扣除优惠、优先或强制采购环保节能产品等方式予以落实。

(七)明确政府采购需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应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资产配置和技术、服务等采购标准。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八)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我县《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多次自行购买,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除外。

(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包括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涉密的除外),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ainan.gov.cn)是我省政府采购信息法定发布媒体,我县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该媒体上发布。

(十一)进口产品采购。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包括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按《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采〔2017〕1255)规定执行。

(十二)资格入库采购。对于年度累计采购预算金额较大、需求频繁事先无法确定具体数量、金额的工程造价审计、投资咨询、财政评审的中介服务等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资格入围采购,确定当年的入围供应商。在入围供应商中确定具体项目承接商的,采购人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单个项目费用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具体承接商和承接费用,不得直接从资格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此类入库性质的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以未入库为由,进行区域、行业封锁或形成地方保护,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妨碍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排斥竞争。

(十三)特殊服务类项目采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业管理等服务项目,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可以一签三年或按年度续签,具体签订办法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并按照履行期限的总预算金额实施采购。

(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PPP项目社会资本(供应商)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以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

(十)政府购买服务。1.对于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依据,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项目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实施,拟实施的财政部门将拒绝受理;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拟实施的财政部门将拒绝受理。3.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3年以内)。4.除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纯货物、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十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定位及政府采购交易规则清理。我县在公共资源整合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的要求,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全国政府采购交易规则的统一性。

    、其他

    (一)本《目录及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二)本《目录及标准》电子版,可到定安县人民政府网下载,《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电子版本,可到“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

(三)经定密机关或有权认定部门认定的涉密项目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四)本《目录及标准》自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定安县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定安县财政局

                     2018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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