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府〔2019〕47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
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明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文件精神,保障产业项目落地,进一步降低产业项目用地成本,在新一轮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部经济项目和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及配套主题酒店、信息网络、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产业项目,申请使用商服用地的,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
二、经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但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即征地成本之和。
总部经济项目和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须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具体产业项目的征地成本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之后因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新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新发布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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